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型博士公司产品方案(2021年版)
学科名称: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代码:030103)
一、学科简介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法学一级学科下具有公法性质的二级学科。现有教授4人,副教授7人,讲师4人,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11人。2003年正式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11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在人才培养和学科研究上形成了以下特色。
人才培养方面,夯实理论基础、强化个性培养和突出特色领域。基础理论是研究生基本素养要求,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为硕士研究生开设了基本理论、前沿问题和原著选读等理论性强的课程,为博士研究生指定了系列阅读书目和法学顶尖级刊物近年来的相关文章,要求员工在阅读的基础上做好读书笔记并撰写文献阅读学术报告。同时,针对硕士、博士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学习兴趣和思维能力进行个性培养,按照上述不同要素确定员工的不同培养方案和针对性地展开培养过程。具体培养中引导员工紧跟导师研究方向,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已有的特色领域里,精选著作与论文进行深度阅读,发挥学科特色方向在人才培养中的功能。
学科研究方面,重点研究政府采购法制、法治政府理论与教育法理论。在政府采购法制领域,将所学理论用于指导中国加入GPA协定的法律对策和当前正在进行的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建设及PPP实践,为外交部出具了“美日政府采购限制措施比较研究”与“中国加入GPA的法律程序及其法律调整”两调研报告,均被采纳;为湖南省加入GPA领导小组出具了“政府采购协定成员国次级中央实体出价规律与湖南对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性质定位与运行模式”、“现代财经制度构建体系下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创新”等研究报告并被采纳;为湖南省公共资源统一平台建设撰写了“创新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机制研究”报告,该报告被编入湖南省智库文献中。在法治政府理论研究方面,为长沙市法制办出具了“长沙市规范性文件指导性规则”与“长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证研究”研究报告,两报告均被采纳;为湖南省制定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做了出台前的合法性审查,为长沙市和湖南省政府法制机构的重大问题提供了对策,当前正主持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法规草案的起草。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品学兼优,掌握扎实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理论知识与前沿理论,熟悉我国现行宪法与行政法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时具有较强学术研究潜力和司法实践能力并能至少熟练运用一门外语的高素质人才。为教学、科研单位及包括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在内的各级法律实务部门输送骨干力量。
三、研究方向及简介
本学科研究方向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向A:宪法基础理论;B:行政法基础理论;C:现代行政法制。
A:宪法基础理论。研究宪法最基本最一般的问题,包括原理、范畴、原则和发展规律等方面问题,以及中西宪政文化和宪政理论的比较,揭示宪政国家的发展轨迹。
B: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行政法的原则、原理、范畴和演进规律等内容,以及行政法基本理论的比较研究。
C:现代行政法制。研究中国行政法制的现代发展其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探寻中国行政法治的一般规律。
四、学制与学习年限
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非脱产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1-2年。
五、培养方式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并接受导师组的集体指导。导师需同时对博士研究生的业务和思想进行指导和教育。
六、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毕业最低学分要求:
毕业 总学分 |
课程学分 |
学术活动 学分 |
|||||||||
总学分 |
公共必修课学分 |
学科必修课学分 |
任意选修课学分 |
||||||||
19.0 |
17.0 |
5.0 |
10.0 |
2.0 |
2.0 |
||||||
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
|||||||||||
类别 |
课程编号 |
课程名称 |
学时 |
学分 |
开课 学期 |
考核形式 |
备注 |
||||
公共必修课程 |
100010001 |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
36 |
2.0 |
2 |
笔试 |
必修 |
||||
100010002 |
博士英语口语 |
16 |
1.0 |
2 |
笔试 |
必修 |
|||||
100010003 |
博士英语阅读 |
16 |
1.0 |
2 |
笔试 |
必修 |
|||||
100010004 |
博士英语写作 |
16 |
1.0 |
2 |
笔试 |
必修 |
|||||
学科必修课程 |
101020301 |
宪法与行政法学前沿问题研究 |
18 |
1.0 |
1 |
笔试 |
必修 |
||||
101020302 |
宪法学基础理论专题 |
54 |
3.0 |
1 |
笔试 |
必修 |
|||||
101020303 |
行政法学专题 |
54 |
3.0 |
2 |
笔试 |
必修 |
|||||
101020304 |
现代行政法律制度研究 |
54 |
3.0 |
2 |
笔试 |
必修 |
|||||
任意选修课程 |
101040301 |
行政法经典原著选读 |
36 |
2.0 |
2 |
考查 |
至少选2.0学分 |
||||
101040302 |
宪治的当代发展 |
36 |
2.0 |
2 |
考查 |
||||||
补修课程 |
301020304 |
西方宪政理论原著选读 |
36 |
2.0 |
2 |
笔试 |
至少选4.0学分,跨学科考生必选 |
||||
301040302 |
行政合同法律问题 |
36 |
2.0 |
2 |
考查 |
||||||
必修 环节 |
xs0000001 |
学术活动 |
2 |
考查 |
必修 |
||||||
说明:1)英语免修免考要求见《湖南师范大学(非外国语专业)研究生英语学习管理办法》;2)任意选修课可选择非本培养方案内课程(含全校互通互选课程、微型课程、创新创业课程等);3)补修课不计入总学分,成绩需及格。 |
港澳台侨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同上。
国际博士研究生公共必修课为汉语(3学分)和中国概况(3学分),其他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同上。国际博士研究生若本科阶段或硕士阶段已修过中国概况,可申请免修,但不免考,通过考试后获得学分。
港澳台侨博士研究生及国际博士公司产品管理其他要求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七、其他培养环节
1.个人培养计划
博士研究生应在入学1个月内,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包括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由导师组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及研究生院备案。
2.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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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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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学术论文发表
研究生应在功读学位期间发表符合《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行发研究生字【2018】29号)的学术论文。
九、学位论文
1.论文开题报告 博士研究生一般应于第三学期末前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时间与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6个月。开题报告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实施管理办法》。 2.论文预审 论文预审是指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初稿进行的预评审,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3.论文评阅与答辩 论文评阅与答辩的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查重检测的实施办法》、《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办法》和《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
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型博士公司产品方案(2021年版)
学科名称:民商法学(学科代码:030105)
一、学科简介
民商法学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最富于学理性和实践性的应用法学,其研究内容与人民生活、国家经济建设息息相关。本学科在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婚姻法、会计与审计法律制度等研究领域,均有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成果,为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本学科已拥有一支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年龄结构合理、发展后劲足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目前,本学科有专职教学研究人员12人,其中博导4人,硕导13人(其中有兼职硕导2人),教授6人,副教授6人,法学博士9人,博士后4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1人,湖南省芙蓉学者特聘教授2人、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2人、省“121人才工程”入选者4人。学科带头人蒋新苗教授,是我国唯一从事跨国收养法理论研究的学者,并在法律逻辑学、法学方法论方面有较深入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副董事长王善平教授,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国际会计和独立审计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在学术界具有领先地位,有广泛影响。湖南省社科“百人工程”学者郑远民教授、李先波教授在国际民商法、合同法、知识产权等研究领域均已形成各自理论体系,多次参加、主持国家级和省级项目,个人及其出版专著均多次获得“科研标兵”、“优秀社科著作”等荣誉。
二、培养目标
1、较好的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服务。
2、系统、深入地掌握民商法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民商法前沿研究新动态、新信息,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的能力。
3、掌握至少一门外语,并能熟练运用,具有听、说、读、写能力。
三、研究方向及简介
1、民法学:主要研究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基本制度,及其发展与变迁的新动向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研究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与制度设计问题。
2、商法学:主要研究商法(含国际商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公司法中的会计与审计制度、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证券法等基本制度,以及商法具体领域中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3、知识产权法学:主要研究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标记法、公平交易法、著作权国际条约、工业产权国际条约等基本理论及知识产权实务实践。
4、家庭法:主要研究婚姻家庭基本理论、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实践经验,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
四、学制与学习年限
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非脱产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1-2年。
五、培养方式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并接受导师组的集体指导。导师需同时对博士研究生的业务和思想进行指导和教育。
六、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毕业最低学分要求:
毕业 总学分 |
课程学分 |
学术活动 学分 |
|||||||||
总学分 |
公共必修课学分 |
学科必修课学分 |
任意选修课学分 |
||||||||
21.0 |
19.0 |
5.0 |
12.0 |
2.0 |
2.0 |
||||||
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
|||||||||||
类别 |
课程编号 |
课程名称 |
学时 |
学分 |
开课 学期 |
考核形式 |
备注 |
||||
公共必修课程 |
100010001 |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
36 |
2.0 |
2 |
笔试 |
必修 |
||||
100010002 |
博士英语口语 |
16 |
1.0 |
2 |
笔试 |
必修 |
|||||
100010003 |
博士英语阅读 |
16 |
1.0 |
2 |
笔试 |
必修 |
|||||
100010004 |
博士英语写作 |
16 |
1.0 |
2 |
笔试 |
必修 |
|||||
学科必修课程 |
101020501 |
民法学前沿问题研究 |
54 |
3.0 |
1 |
笔试 |
至少选12.0学分 |
||||
101020502 |
商法学前沿问题研究 |
54 |
3.0 |
1 |
笔试 |
||||||
101020503 |
婚姻家庭法专题 |
54 |
3.0 |
2 |
笔试 |
||||||
101020504 |
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问题专论 |
54 |
3.0 |
2 |
笔试 |
||||||
任意选修课程 |
101040501 |
国际商法专题 |
36 |
2.0 |
2 |
考查 |
至少选2.0学分 |
||||
101040502 |
国际民商事程序法专题 |
36 |
2.0 |
2 |
考查 |
||||||
101040503 |
比较民商法专题 |
36 |
2.0 |
2 |
考查 |
||||||
101040504 |
知识产权法专题 |
36 |
2.0 |
2 |
考查 |
||||||
101040505 |
民商法学经典著作及案例研究 |
36 |
2.0 |
2 |
考查 |
||||||
补修课程 |
301070501 |
民法学 |
68 |
4.0 |
2 |
考查 |
至少选7.0学分,跨学科考生必选 |
||||
301070601 |
民事诉讼法 |
51 |
3.0 |
2 |
考查 |
||||||
必修 环节 |
xs0000001 |
学术活动 |
2 |
考查 |
必修 |
||||||
说明:1)英语免修免考要求见《湖南师范大学(非外国语专业)研究生英语学习管理办法》;2)任意选修课可选择非本培养方案内课程(含全校互通互选课程、微型课程、创新创业课程等);3)补修课不计入总学分,成绩需及格。 |
港澳台侨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同上。
国际博士研究生公共必修课为汉语(3学分)和中国概况(3学分),其他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同上。国际博士研究生若本科阶段或硕士阶段已修过中国概况,可申请免修,但不免考,通过考试后获得学分。
港澳台侨博士研究生及国际博士公司产品管理其他要求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七、其他培养环节
1.个人培养计划
博士研究生应在入学1个月内,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包括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由导师组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及研究生院备案。
2.学术活动
$qtpyhj2$
3.中期考核
$qtpyhj3$
八、学术论文发表
研究生在功读学位期间应发表符合《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行发研究生字【2018】29号)的学术论文。
九、学位论文
1.论文开题报告 博士研究生一般应于第三学期末前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时间与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6个月。开题报告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实施管理办法》。 2.论文预审 论文预审是指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初稿进行的预评审,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3.论文评阅与答辩 论文评阅与答辩的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查重检测的实施办法》、《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办法》和《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
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型博士公司产品方案(2021年版)
学科名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代码:030108)
一、学科简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在法学、环境科学、环境伦理学等学科综合和交叉基础上发展起来,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二级学科。现有教授2人,副教授3人,讲师2人,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6人。2003年正式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11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14年获准招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后。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和法律责任研究等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致力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权,提出的环境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引起学界共鸣。在环境法制度研究方面,自本世纪初就着力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研究,对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提出了理论界较认同的观点,并引起实践部门的关注。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7项,其中2项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
二、培养目标
环境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是环境法学专业最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其培养应坚持全面发展,具体要求如下:
1、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信公正,学风端正,社会责任感强。
2、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了解本学科专业的前沿动态,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能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实务工作。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运用该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4、身心健康。
三、研究方向及简介
本学科研究方向主要包括以下4个:
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础理论。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最基本最一般的问题,包括原则、范畴、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问题,以及中西环境与资源法理论与实践的比较,揭示环境法治国家的发展轨迹。
B:自然资源法学。研究自然资源法的基本理论,包括自然资源法的原则、原理、范畴、制度,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土地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法、气候资源法、水资源法、野生动植物资源法、旅游资源法等,各国资源法的比较研究。
C:环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中国环境法律救济制度的现代发展及其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
D:国际环境法学。主要研究国际法基本理论、原则、制度、渊源和体系、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探讨有关资源、能源、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等的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规范。
四、学制与学习年限
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非脱产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1-2年。
五、培养方式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并接受导师组的集体指导。导师需同时对博士研究生的业务和思想进行指导和教育。
六、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毕业最低学分要求:
毕业 总学分 |
课程学分 |
学术活动 学分 |
|||||||||
总学分 |
公共必修课学分 |
学科必修课学分 |
任意选修课学分 |
||||||||
25.0 |
23.0 |
5.0 |
12.0 |
6.0 |
2.0 |
||||||
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
|||||||||||
类别 |
课程编号 |
课程名称 |
学时 |
学分 |
开课 学期 |
考核形式 |
备注 |
||||
公共必修课程 |
100010001 |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
36 |
2.0 |
2 |
笔试 |
必修 |
||||
100010002 |
博士英语口语 |
16 |
1.0 |
2 |
笔试 |
必修 |
|||||
100010003 |
博士英语阅读 |
16 |
1.0 |
2 |
笔试 |
必修 |
|||||
100010004 |
博士英语写作 |
16 |
1.0 |
2 |
笔试 |
必修 |
|||||
学科必修课程 |
101020801 |
环境法学基础理论专题 |
54 |
3.0 |
1 |
笔试 |
至少选12.0学分 |
||||
101020802 |
污染防治法专题研究 |
54 |
3.0 |
1 |
笔试 |
||||||
101020803 |
自然资源法专题研究 |
54 |
3.0 |
1 |
笔试 |
||||||
101020804 |
环境司法专题研究 |
54 |
3.0 |
2 |
笔试 |
||||||
任意选修课程 |
101040801 |
环境伦理学专题研究 |
36 |
2.0 |
2 |
考查 |
至少选6.0学分 |
||||
101040802 |
国际环境法专题研究 |
36 |
2.0 |
2 |
考查 |
||||||
101040803 |
环境法学方法论专题研究 |
36 |
2.0 |
2 |
考查 |
||||||
补修课程 |
301020801 |
中国环境法学 |
54 |
3.0 |
1 |
笔试 |
至少选7.0学分,跨学科考生必选 |
||||
301030803 |
美国环境法专题 |
36 |
2.0 |
2 |
考查 |
||||||
301040803 |
日本环境法专题 |
36 |
2.0 |
1 |
考查 |
||||||
必修 环节 |
xs0000001 |
学术活动 |
2 |
考查 |
必修 |
||||||
说明:1)英语免修免考要求见《湖南师范大学(非外国语专业)研究生英语学习管理办法》;2)任意选修课可选择非本培养方案内课程(含全校互通互选课程、微型课程、创新创业课程等);3)补修课不计入总学分,成绩需及格。 |
港澳台侨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同上。
国际博士研究生公共必修课为汉语(3学分)和中国概况(3学分),其他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同上。国际博士研究生若本科阶段或硕士阶段已修过中国概况,可申请免修,但不免考,通过考试后获得学分。
港澳台侨博士研究生及国际博士公司产品管理其他要求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七、其他培养环节
1.个人培养计划
博士研究生应在入学1个月内,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包括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由导师组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及研究生院备案。
2.学术活动
$qtpyhj2$
3.中期考核
$qtpyhj3$
八、学术论文发表
1.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至少在CSSCI源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者在SCI源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学术论文。
2.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要求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湖南师范大学”,第一作者为研究生本人(如果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可视同为第一作者)。
3.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应是环境法学科的研究成果,其研究内容应与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相关。
九、学位论文
1.论文开题报告 博士研究生一般应于第三学期末前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时间与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6个月。开题报告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实施管理办法》。 2.论文预审 论文预审是指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初稿进行的预评审,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3.论文评阅与答辩 论文评阅与答辩的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查重检测的实施办法》、《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办法》和《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
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型博士公司产品方案(2021年版)
学科名称:国际法学(学科代码:030109)
一、学科简介
国际法学是以国际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国际法学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三个方向。本学科在冲突法理论、国际私法统一实体法、国际民商事程序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金融法、现代商人法、比较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制与跨国收养法等领域有独到的研究,成果显著,团队力量雄厚。
本学科2006年获得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被批准为湖南省重点学科,2008年WTO与现代国际法学研究中心入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本学科有专职教学研究人员16人,其中博导5人,硕导12人(另有兼职硕导2人),教授5人,副教授5人,法学博士12人,博士后4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1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人、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1人、省“121人才工程”入选者4人,7位教师曾去国外进行半年以上留学访问,有被誉为新中国国际私法奠基人之一的李双元教授,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蒋新苗等一批专家和学者,形成了一支职称比例协调、年龄结构合理、崇尚学术的团队队伍。学科带头人为蒋新苗教授。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高尚品德和健全人格、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基础、系统掌握国际法律知识和综合知识,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熟悉国际法律争端解决方法,具备独立从事国际法学理论研究以及从事有关教学、立法、司法、行政工作、国际贸易及相关律师实务工作的能力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
三、研究方向及简介
研究方向一:国际公法学。主要研究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际组织法、国际海洋法、条约法和国际人权法等。
研究方向二:国际私法学。主要研究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际民事诉讼及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等。
研究方向三:国际经济法学。主要研究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知识产权法、海商法和国际税法。
研究方向四:世界贸易组织法。主要研究WTO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WTO货物贸易法律制度、WTO知识产权法律制度、WTO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和WTO争端解决法律机制。
研究方向五:国际民商事程序法。主要研究外国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国家豁免、民事管辖权、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研究方向六:比较民商法。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合同及侵权行为法比较研究、商法比较研究、物权法比较研究、破产法比较研究和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
四、学制与学习年限
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非脱产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1-2年。
五、培养方式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并接受导师组的集体指导。导师需同时对博士研究生的业务和思想进行指导和教育。
六、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毕业最低学分要求:
毕业 总学分 |
课程学分 |
学术活动 学分 |
|||||||||
总学分 |
公共必修课学分 |
学科必修课学分 |
任意选修课学分 |
||||||||
25.0 |
23.0 |
5.0 |
12.0 |
6.0 |
2.0 |
||||||
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
|||||||||||
类别 |
课程编号 |
课程名称 |
学时 |
学分 |
开课 学期 |
考核形式 |
备注 |
||||
公共必修课程 |
100010001 |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
36 |
2.0 |
2 |
笔试 |
必修 |
||||
100010002 |
博士英语口语 |
16 |
1.0 |
2 |
笔试 |
必修 |
|||||
100010003 |
博士英语阅读 |
16 |
1.0 |
2 |
笔试 |
必修 |
|||||
100010004 |
博士英语写作 |
16 |
1.0 |
2 |
笔试 |
必修 |
|||||
学科必修课程 |
101020901 |
法理学前沿 |
54 |
3.0 |
1 |
笔试 |
至少选12.0学分 |
||||
101020902 |
国际公法学前沿 |
54 |
3.0 |
1 |
笔试 |
||||||
101020903 |
国际私法学前沿 |
54 |
3.0 |
2 |
笔试 |
||||||
101020904 |
国际经济法学前沿 |
54 |
3.0 |
2 |
笔试 |
||||||
任意选修课程 |
101040901 |
世界贸易组织法专题研究 |
36 |
2.0 |
2 |
考查 |
至少选6.0学分 |
||||
101040902 |
国际民商事程序法专题研究 |
36 |
2.0 |
2 |
考查 |
||||||
101040903 |
比较民商法专题研究 |
36 |
2.0 |
2 |
考查 |
||||||
101040904 |
当代国际关系专题研究 |
36 |
2.0 |
2 |
考查 |
||||||
101040905 |
国际法学经典著作及案例研究 |
36 |
2.0 |
2 |
考查 |
||||||
补修课程 |
301020903 |
国际公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 |
54 |
3.0 |
1 |
笔试 |
至少选9.0学分,跨学科考生必选 |
||||
301020904 |
国际私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 |
54 |
3.0 |
2 |
笔试 |
||||||
301020905 |
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 |
54 |
3.0 |
2 |
笔试 |
||||||
必修 环节 |
xs0000001 |
学术活动 |
2 |
考查 |
必修 |
||||||
说明:1)英语免修免考要求见《湖南师范大学(非外国语专业)研究生英语学习管理办法》;2)任意选修课可选择非本培养方案内课程(含全校互通互选课程、微型课程、创新创业课程等);3)补修课不计入总学分,成绩需及格。 |
港澳台侨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同上。
国际博士研究生公共必修课为汉语(3学分)和中国概况(3学分),其他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同上。国际博士研究生若本科阶段或硕士阶段已修过中国概况,可申请免修,但不免考,通过考试后获得学分。
港澳台侨博士研究生及国际博士公司产品管理其他要求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七、其他培养环节
1.个人培养计划
博士研究生应在入学1个月内,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包括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由导师组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及研究生院备案。
2.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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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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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学术论文发表
研究生在功读学位期间应发表符合《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学术论文。
九、学位论文
1.论文开题报告 博士研究生一般应于第三学期末前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时间与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6个月。开题报告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实施管理办法》。 2.论文预审 论文预审是指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初稿进行的预评审,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3.论文评阅与答辩 论文评阅与答辩的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查重检测的实施办法》、《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办法》和《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